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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6-10-13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施工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有直接影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第二,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第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作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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